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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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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简称辽宁省轻工联)英文译名为LIAONING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缩写为LNLIC。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区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促进辽宁省轻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天玺大厦D座21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协助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调研和起草; (四)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订、修订辽宁省地方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的制定,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七)受政府委托开展轻工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授予荣誉称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销会,促进轻工业协同发展以及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九)培育建设省级轻工业产业集群和特色区域; (十)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网站及相关媒体等;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提交本会要求出具的资料。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证明材料,包括入会登记表、单位证照复印件及荣誉证明目录及复印件等; (四)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会费的;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职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会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50%,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会会员且有为会员服务愿望; 

(二) 能够保证履行理事职务的时间; 

(三) 吃苦在前,利益在后。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确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二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和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轻工联服务能力。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经费;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2 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